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保全處分(2026-03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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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黃家萱
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,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728號清償票
款強制執行事件,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債權,不得繼
續強制執行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
分;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
;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㈣受益人或轉得人
財產之保全處分;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又前項保全處分
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,欲積極清理債務
問題,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卻向本院聲
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728號
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,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保
險債權、解約金債權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等經查封
在案。倘該等保險債權經債權人強制執行,將致聲請人財產
不當減少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。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,
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更
生聲請狀可參。是以,倘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
所有上開不動產,縱之後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進行更生程序
,恐不能達更生之目的,更生程序亦難順利進行。因此,為
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聲請人之生活重建,本件應有為
保全處分即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必要。是以,
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
附表:
編號 第三人機構 執行標的之契約 新台幣:元 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人壽新終身壽險 基本保額20萬元、保單價值71,445元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華人壽好運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基本保額10萬元、保單價值41,329元 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價值21,040元(算至114年10月3日止)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 記 官 張孝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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