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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林奇儒  
相  對  人  施紹微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施紹微於民國111年7月6日,以
   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人(本抵押權之
    原權利人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112年4月12
    日因法人合併,權利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,經登記在案)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
    同)①2,690,000、②1,13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
    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7月4日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
   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
    ,240,000元、②940,000元,借款期間①、②均為自111年7月8
    日起至131年7月8日止,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,並均有利息
    、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。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9
    月27日起、②自114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①1,9
    52,673元、②820,89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經聲請人於114年1
    2月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,並於同年月9日送
    達相對人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。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
    欠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房屋貸款約定
    書、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、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及收件回執
    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
    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施紹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然逾期
    迄今,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   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   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
   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13 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         
附表: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     編號 土地坐落     地 面積   權利 備考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 336  0 0 2,366.00 10000分之86  

附表(建物)︰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 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 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備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  001 8922 廣東路1430之2號十三樓之二 勝興段33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十四層樓房 第十三層45.24,總面積45.24 陽台6.25、雨遮1.68 全部 共有部分:勝興段8933建號**3,614.97平方公尺;權利範圍:10000分之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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