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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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。次按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
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
其價額。又依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,非訟事件
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五
條、第十七條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。上開修正條文自民
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。故聲請人應繳納7,500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及其上同段7
35、736、737、738、739、740、741、742、743、744、745
、746、747、748、749、750、751、752、753、754、755、
756、75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
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
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
個人全部」或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
三、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信託
登記)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,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
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並陳報
為本件之相對人(公司名稱、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)
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三仁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,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五、請陳報本件聲請本票(編號:MK000000-0)之「提示日」為
何日?及本件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,尚欠之金額為若干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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