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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謝文皇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弄0號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明家、謝文皇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
    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
    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
   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明家、謝文皇發支付命
    令,惟查相對人謝明家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死亡,而無當事
    人能力,另相對人謝文皇之戶籍設於高雄市楠梓區,非本院
    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
    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5
    10條之規定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是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
    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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