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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陳聖霖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屏東縣後備指揮部(屏東○○○00000○○○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82,510元,及自民國1
    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7計算
    之利息,暨違約金371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,396元,及其中①12,490元、②17,4
    32元部分,均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各按週年
    利率百分之①13.5、②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
    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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