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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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,債務人陳宗祐為受輔助宣告人,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
住所。
二、承上,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,並提出更
正後之聲請狀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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