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盧芊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,257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
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
之1.65計收帳戶管理費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核算之數額不得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,暨自民國95年6
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帳務
管理費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