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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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謝惠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,262元,及其中21,5
09元,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.62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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