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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毛秀英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毛秀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
   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
    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
    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
   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
    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
    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毛秀英發支付命令,惟於聲請時
    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址外,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
    別及特定該相對人之相關身分資料。經核本件之聲請,認有
    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,以供本院審核該
    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。經
   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
    補正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
    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收文、收
   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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