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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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毛秀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毛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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