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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廖乙汝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廖乙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3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5
    年3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:「一、債務人A03為
    未成年人,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出其法定代理
    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
    更正後聲請狀暨繕本。二、請提出本件契約(租用電信設備)
    有效之釋明資料(如: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或經法
    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」,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
    3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收
    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
    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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