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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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A01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A03為未成年人,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
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記載其
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聲請狀暨繕本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契約(租用電信設備)有效之釋明資料(如:業經
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
文件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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