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劉子田(原名:劉章朋)


代  理  人  孫大昕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劉子田(原名:劉章朋)自民國115年3月31日中午12時起
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於法院裁定開
   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
    例所定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
    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
   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(下同)93,7
    26元,有不能清償之情。又聲請人之債權人並無金融機構,
   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
    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   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民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
    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農保被保險人
    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。是聲請人既稱無積欠金融機構債務,
    即毋庸先經前置協商,其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。
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,聲請人陳稱現擔任臨時工,每月所得
    約22,000元等語,有收入切結書可參,且聲請人112、113年
    均無所得,現投保農保,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,堪信
    屬實。至於支出部分,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18,618元,
    雖未提出任何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與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第1項規定,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
    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相符,應屬確實。又聲請人育
    有未成年子女,年約15、13歲,15歲之女112年有所得1,000
    元、113年無所得,13歲之女112、113年無所得,名下均無
    財產,現均在學等情,有戶籍謄本、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
 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學
    生證影本可參,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。而上開扶養義
    務應由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負擔,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
    第2項規定,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,聲請人
    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8,618元(計算式:18,618×2÷2=18,618
    ),則聲請人主張之扶養費與上開金額相符,得與列計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,已無剩
    餘。聲請人名下固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
    ,有該公司保單資料可佐,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
    無法用以清償,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395,727元,
    亦有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債權
    人清冊可佐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
    虞之情形,而有清算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
    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所為聲請,
    應屬有據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