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林金炎  

代  理  人  陳冠年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林金炎自民國115年3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稱消費者,指五
   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。前項
    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以下者
    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不能清
   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
    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
    ,清理其債務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
    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
    、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
    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
    1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21,850,178元,有不
    能清償之情,且曾於民國113年8月間,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
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
    置協商,並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進行更生程序,惟因債務已
    逾1,200萬元,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裁定駁回更
    生聲請,爰改為聲請本件清算。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
   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
    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為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、全世雄企業社、東雄國際農
    場之負責人,此觀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
    債權人清冊自明。惟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3月16日
    廢止公司登記,自109年迄今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;全世
    雄企業社業於109年9月15日廢止商業登記,自109年迄今未
   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;東雄國際農場業於111年2月18日廢止
    商業登記,109年6至11月查定銷售額均為52,728元,109年1
    2月查定銷售額為3,515元,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11
    4年12月24日南區國稅臺東銷售字第1142368617號函、營業
    稅稅籍證明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可佐,堪信屬實。
    足認聲請人係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
    活動。是以,聲請人係屬前開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規定
    所稱之消費者,合先敘明。  
 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   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
    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,並有上開更生卷宗內之調解程序筆錄
    可稽。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,其提出本件聲
    請,於法有據。
 ㈢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,聲請人現從事水電工,每月平均所得
    約為20,467元,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,並有估價單、手寫記
    錄表及匯款明細影本可參,且聲請人112年僅有租賃所得121
    ,475元、113年度無所得,現無投保勞保,顯未受僱於任何
    公司或商號,堪信屬實。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
    每月必要支出共為18,000元,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
    ,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以115年衛生福
    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
    ,應屬確實。
 ㈣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,僅餘2,467元(計
    算式:20,467-18,000=2,467)。聲請人名下固有國泰人壽
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及不
    動產2筆,有更生卷宗內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   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前引財產清單及
  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佐,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及不動產未
    解約及變價前尚無法用以清償,另聲請人雖於105年4月7日
    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1,631,324元,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
    14年12月29日保普老字第11413093710號函、勞動部勞工保
    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可參,然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
    23,283,260元,亦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、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    於更生程序提出之陳報狀及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考,堪認
   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,而有清
    算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
    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所為聲請,應屬有據,爰命司
   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