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吳興保  
代  理  人  賴俊佑律師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
債  權  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

法定代理人  連文娟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   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7
    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
    查,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,其在台新銀行及郵局之存款
    ,截至114年8月29日為止,合計僅剩新臺幣(下同)284元
    ,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、台新銀行、郵局交易明細資料及全
   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。其次,債務人
    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
    分配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   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
    0月30日產個險字第1140003257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
    限公司114年12月8日國壽字第1140122190號函為憑。又債務
    人雖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○慈之遺產,惟僅繼承存款92元,
    及車牌號碼000-000號機車,上開存款總額甚微,車輛則係1
    01年出廠,車齡已13年,折舊後已無清算實益,爰均不予處
    分。此外,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
    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依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
    定之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
   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