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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陳宏杰  

代  理  人  孫大昕律師
債  權 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翁千雅  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
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   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    07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8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    經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臺幣80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
   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4年9月22日陳報狀、中華民國
   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
    、各金融機構及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無
    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
    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    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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