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陳宏杰
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翁千雅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07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8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經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臺幣80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
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4年9月22日陳報狀、中華民國
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
、各金融機構及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無
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
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