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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1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郭鑫森即郭政忠

代  理  人  何明諺律師    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

債  權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上  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   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;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及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,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115號裁定
    ,自民國114年7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查,債
    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91年1月出廠
    )及存款新臺幣(下同)510元,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
    、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7月30日高監
    單屏一字第1143110207號函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
    公司114年8月8日保結消字第1140020557號函、債務人114年
    8月12日及同年月21日民事陳報狀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   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相關保險公
    司回函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
    附卷可稽。上開車輛已遠逾5年使用年限,堪認幾無清算價
    值,不予處分;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,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
    ,亦不予處分。此外,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足認債
    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    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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