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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王佩雯  

代  理  人  陳靜娟律師
債  權 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
代  理  人  洪正賢  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
債  權  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


債  權  人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 


債  權  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.,
             Ltd.

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
債  權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   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    33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7月1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    經查,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有稅務電
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4年7月23日、同年9
    月22日陳報狀、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
    年8月1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110807號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
   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相關
    保險公司回函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無債
    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
    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    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:
種類 清算財團財產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(下同)86元,因金額甚少,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,爰不予處分。 動產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113年11月出廠),依平均法折舊後,殘值為67,844元,惟其上為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有9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,已逾上開車輛之價值,拍賣後恐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之財團債務及費用,因認上開車輛並無拍賣實益,爰不予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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