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09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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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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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
異 議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李家汶即公信當舖
債 務 人 陳聖丰
代 理 人 陳文凱律師
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
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製作之債權表關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權人編號9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之借款債權新臺幣200,000元
,應予剔除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內提出異議;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
及受異議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簡稱消債條例)
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
後,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並未申報債權,本院逕依債務
人所提債權人清冊之記載,將之列入債權表,爰對此提出異
議,倘其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則該債
權即有不實,應予剔除等語。
三、查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未申報債權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8月18日通知其就本件異議狀表示意見,惟迄今仍未表示
任何意見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,以供認定其與債務人間確有
債權債務關係存在。是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既未主張並
證明其對債務人確有債權存在,自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
由,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債權,應予以剔除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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