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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09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
異  議  人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權 人  李家汶即公信當舖


債  務  人  陳聖丰  


代  理  人  陳文凱律師
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
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製作之債權表關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權人編號9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之借款債權新臺幣200,000元
,應予剔除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   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   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    內提出異議;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
    及受異議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簡稱消債條例)
    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
    後,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並未申報債權,本院逕依債務
    人所提債權人清冊之記載,將之列入債權表,爰對此提出異
    議,倘其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則該債
    權即有不實,應予剔除等語。
三、查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未申報債權,經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8月18日通知其就本件異議狀表示意見,惟迄今仍未表示
    任何意見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,以供認定其與債務人間確有
   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。是債權人李家汶即公信當舖既未主張並
    證明其對債務人確有債權存在,自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
    由,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債權,應予以剔除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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