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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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6748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債 務 人 張海倫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始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
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張海倫之勞保、壽險資料
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
壁郵局(設台南市○○區○○0000號)之存款債權,已具體指明載
執行標的,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南市後
壁區,非屬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情形,且債務人查無勞
保資料,查詢壽險資料部分因債權人未繳費而無法查詢,即
無再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定其管轄之餘地。綜上,揆諸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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