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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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190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
住同上
債 務 人 羅英香 住屏東縣○地○鄉○○巷00號之1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
請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
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
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8371號債權憑證
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65號本票裁定及確
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9月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並由送達代收人本人
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
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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