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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(即本金新臺幣30,143元)得自民國
    95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98
    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融資債權(即本金新臺幣21,060元)得自95年11
    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之
    利息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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