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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藍美麗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,321元,及其中新臺幣68,7
    33元部分,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
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,558元,及自民國95年11月
    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    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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