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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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代 理 人 戴安妤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品孟、潘惠蓮等二人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
存在之釋明證據。(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:「於簽
訂本分期付款買賣,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
依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,讓與乙方(遠
信國際資融(股)公司/遠信國際租賃(股)公司,請依實
際情形擇一勾選)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,同時授權乙方管
理帳務,不另為書面通知」,惟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
受讓之乙方,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,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
之證明文件。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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