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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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陳偲怡間支付命令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2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
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然所謂顯然錯誤,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
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,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
院本來之意思,即無顯然錯誤可言,自不得聲請更正(最高
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,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14年8月25
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核發,並無
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,揆諸前揭
說明,即無顯然錯誤可言,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,是
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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