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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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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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蔣月星
送達處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0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,929元,及自民國95
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
6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,533元,及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
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,805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
元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
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等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其中23,80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為貸款款項,查聲請狀所附釋
明文件,僅有現金卡申請書及週轉金約定書及其條款,惟上
開申請書及契約書未有借款約定利息利率記載。嗣本院於民
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,債權人於於同
年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
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惟就上開命補正事項
仍未提出。則債權人請求其中23,80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之債
權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七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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