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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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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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蔣月星
送達處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0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,929元,及自民國95
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
6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,533元,及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
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,805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
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息
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6計算之利息,暨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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