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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
    條至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督促程序如依公
    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
   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凱發支付命令,經核
   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南州辦公室,有個人戶籍資
   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,其住居所不明,相關文書、裁定需以
    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5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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