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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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3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鍾玉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2,691元,及自民國95
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9.6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,916元,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
以債務人積欠現金卡款項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其中請求給付54,916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
年7月19日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惟查聲請
狀所附釋明文件即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,無兩造約定之借
款利率。嗣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
債權釋明文件,債權人於114年9月4日陳報狀僅提出其內部
帳務明細,然仍未補正上開事項。則債權人關於該現金卡利
息請求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部分之請求,與上開規定不符
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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