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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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真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萬利週轉金債權(即新臺幣21,805元)得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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