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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蘭芳、陳玉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
    存在之釋明證據。(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:「於簽
    訂本分期付款買賣,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
    依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,讓與乙方(遠
    信國際資融(股)公司/遠信國際租賃(股)公司,請依實
    際情形擇一勾選)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,同時授權乙方管
    理帳務,不另為書面通知」,惟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
    受讓之乙方,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,應檢具原債權人之債
    權讓與證明書,及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
    與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
    相關釋明文件。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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