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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洪資怡  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資怡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資怡發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之
    戶籍設於彰化縣北斗鎮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
   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
   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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