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3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蘇玥郡
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蘇玥郡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以114
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5年1月23日
確定在案,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
件全卷核閱屬實。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揆上說明
,其所為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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