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4-13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消債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林冠吟即林美玲
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蒲素芳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鍾文瑞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張師誠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林冠吟即林美玲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以114
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12月24
日確定在案,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
定證明書可參,並經本院核閱屬實。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
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依據首揭法律規定,應
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張孝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