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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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謝文皇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弄0號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明家、謝文皇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
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
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
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明家、謝文皇發支付命
令,惟查相對人謝明家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死亡,而無當事
人能力,另相對人謝文皇之戶籍設於高雄市楠梓區,非本院
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
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5
10條之規定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是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
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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