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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蒲淳琳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國外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    法第509條後段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蒲淳琳發支付命令,惟查相對人業
    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,有入出境
   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,是依上開
    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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