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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芊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並釋明得請求按「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」計算利息及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
    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。
二、承上,若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
    款第5、10條之約定為請求,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
    款所載,即更正請求標的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
    59,257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動用之
    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.65計收帳戶管理費,惟自民國110年7
   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核算之數額不得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
    ;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    金。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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