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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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戴欣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,202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76116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已
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12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
新臺幣6,202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 Y376116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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