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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A01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A03為未成年人,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
    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記載其
    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聲請狀暨繕本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契約(租用電信設備)有效之釋明資料(如:業經
    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
    文件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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