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裁定免責(2025-09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5 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
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曹坤麟即曹佑州

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曹坤麟即曹佑州應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
    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
    費用之數額後,仍有餘額,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
   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
   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
   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債務人
    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該
    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
    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第133條、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債務人依消
    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消債條
    例第133條所定數額,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
    定免責時,法院即無裁量餘地,應為免責之裁定(司法院民
    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   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
    號裁定,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
    予免責確定在案。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
    對各債權人清償,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
    規定之數額,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免
    責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(下同)99年4月7日聲請更生,經本院以99
    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自99年6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
    生程序,嗣因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,且其所提
    方案中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
    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,故本院以100 
    年度消債清第18號裁定自100年6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
    程序,復因聲請人之財產已遭有優先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
    行,並已拍定及分配完畢,則聲請人剩餘財產不敷清償消債
    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故於102年3月6日以100年
   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,本院執行處
    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,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
    定不免責事由,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不
    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
    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
    而聲請免責,依據首揭說明,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
    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,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
    受分配之數額。
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分別對各相對人
    清償逾附表所示「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
    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,業據提出
    還款單據共6紙為證。經本院以114年8月7日屏院昭民元114
    消債聲免字第6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,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
    數額均與聲請人所述相符,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。是聲請
    人前開主張,堪信屬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清償達消債
   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
    受分配額,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
    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首揭
   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潘 快
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 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
附表:(單位:新臺幣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     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數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,320元 10.13% 0 34,881元 34,881元 35,455元 35,455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4,142元 16.48% 0 56,747元 56,747元 57,680元 57,680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,952元 1.63% 0 5,613元 5,613元 5,705元 5,705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161,491元 36.52% 0 125,752元 125,752元 127,820元 127,820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3,306元 26.83% 0 92,385元 92,385元 93,905元 93,905元 6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,540元 8.41% 0 28,959元 28,959元 29,435元 29,435元   總計  3,180,751元 100% 0 344,337元 344,337元 350,000元 350,000元 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