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裁定免責(2025-1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30 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
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吳展毅即吳炎光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
代  理  人  劉家瑜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柯易賢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
代  理  人  曹𦓻峸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吳展毅即吳炎光應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
    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
    費用之數額後,仍有餘額,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
   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
   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
   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債務人
    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該
    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
    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第133條、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債務人依消
    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消債條
    例第133條所定數額,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
    定免責時,法院即無裁量餘地,應為免責之裁定(司法院民
    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   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
    5號裁定,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
    予免責確定在案。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
    對各債權人清償,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
    規定之數額,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免
    責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11年度消
    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    。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,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
    幣(下同)600,840元後,本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2年度司
    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,本院執行處即函
    送聲請裁定免責,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
    免責事由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不予
    免責確定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是本
    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
    免責,依據首揭說明,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
    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,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
    之數額。
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分別對各相對人
    清償達附表所示「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
    受分配額之數額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,業據提出還款單據
    共12紙為證。經本院函詢各相對人,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數
    額均與聲請人所述相符,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。是聲請人
    前開主張,堪信屬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清償達消債
   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
    受分配額,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
    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首揭
   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官 潘 快

附表(單位:新臺幣)         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數額 聲請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之數額 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之數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,406,629元  57.71% 346,768元 699,499元  352,731元  352,731元  352,731元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0,388元 4.6% 27,641元  55,758元 28,116元  28,116元 28,116元 3 上海商業監督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,443元 1.69% 10,134元 20,441元  10,308元  10,308元 10,308元 4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8,512元 4.2% 25,212元  50,858元  25,646元  25,646元 25,646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,562元 1.95% 11,731元  23,664元  11,933元  11,933元  11,933元 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,665元 0.76% 4,573元 9,224元  4,651元  4,651元 4,651元 7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7,500元 4.42% 26,570元  53,596元  27,026元  27,026元 27,026元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,480元 2.76% 16,596元  33,478元  16,882元  16,882元 16,882元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8,561元 3.42% 20,533元  41,419元  20,886元  20,886元 20,886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,973元 3.9% 23,408元  47,219元  23,810元  23,810元 23,810元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,543元 0.66% 3,958元  7,984元  4,026元  4,026元 4,026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788,098元 13.93% 83,716元  168,872元  85,156元  85,156元 85,156元 總計         12,833,354元 100% 600,840元 1,212,012元 611,172元 611,172元 611,172元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