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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裁定免責(2026-03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陳誼瓴  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代  理  人  涂志翔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陳誼瓴應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
    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
   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
   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
   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
   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;債務人因
    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該條
    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,
   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
    )第133條、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繼續清
   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,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
   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,法院即無裁量餘地,應為免責之裁定
    (司法院民國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
    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
    字第46號裁定,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
    裁定不予免責確定。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
    續對各債權人清償,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逾消債條例第133
    條規定之數額,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
    免責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
    裁定聲請人自112年12月20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。又聲
    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,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(下
    同)2,656元後,經本院於113年4月23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
    清字第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,然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
    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
    46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
    無誤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
    額度而聲請免責,依據首揭說明,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
    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,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
    達應受分配之數額。
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分別對各相對人
    清償達附表所示「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
    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,業據提出
    還款單據為證。經本院函詢各相對人,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
    數額與聲請人所述均相符,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。是聲請
    人前開主張,堪信屬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清償達消債
   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
    受分配額,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
    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首揭
   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附表:
附表:(新臺幣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   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20%之數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073,054元 32.66% 36,023元 413,744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9,690元 6.45% 7,119元 81,767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,471元 2.98% 3,292元 37,815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6,530元 4.83% 5,327元 61,178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,919元 2.6% 2,866元 32,915元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6,601元 4.83% 5,328元 61,192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306,329元 36.33% 40,077元 460,302元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,666元 2.97% 3,278元 37,654元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4,929元 3.54% 3,909元 44,892元 10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,507元 2.8% 3,085元 35,427元 總    計  6,347,696元  110,303元 1,266,8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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