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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洪宛筠  


代  理  人  蕭縈璐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蔡政宏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	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
代  理  人  蔡嘉汶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洪宛筠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4年
   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8月22日確
    定在案,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
    本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
    實。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揆上說明,其所為本件
    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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