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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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消債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洪宛筠
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蔡政宏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代 理 人 蔡嘉汶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洪宛筠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4年
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8月22日確
定在案,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
本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
實。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揆上說明,其所為本件
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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