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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↗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賀沛翎  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4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;且無擔保或無優
   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者
    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
    生;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
    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
   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    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
   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約1,884,501元之債務,有
    不能清償之情,且曾於民國114年2月間,與最大債權金融機
    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,惟
    協商不成立。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
    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
    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   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
    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
    人投保資料表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,是聲請人既與
    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,其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。
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,聲請人現受僱於茂林實業有限公
    司,每月薪資29,000元,有在薪職證明書可參,堪信屬實。
    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18,618元,
   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與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第1項規定,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
    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相符,應屬確實。又聲請人育
    有未成年之子女,年約11歲、2歲,112、113年無所得,名
    下無不動產,均在學等情,有戶籍謄本、112年度綜合所得
 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在
    學證明書可參,復經本院調取其等之113年稅務電子閘門網
    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,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。而上
    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,是依消債條例第
    64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
    ,聲請人應負擔該子之扶養費為18,618元(計算式:18,618
    ×2÷2=18,618),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9,300
    元,得與列計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僅餘1,082
    元(計算式:29,000-18,618-9,300=1,082)。聲請人名下
    固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有保單資料及
  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
    料查詢結果表可參,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
    以清償,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1,
    042,906元,亦有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凱基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中租迪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國際資融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二十一世紀數位科
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、億豪管理顧問股
    份有限公司(債權人清冊所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
    債權已讓與該公司,並經該公司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憑)
    之陳報狀可稽,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而有更
    生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
   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所為聲請,應屬有據,爰命
   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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