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4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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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吳昱輝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政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05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經查,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有稅務電
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4年2月5日補正狀、
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7月2日高監單
屏一字第1143095343號函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
司114年12月12日保結消字第1140027790號函、中華民國人
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
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
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
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:
種類 清算財團財產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58元,因金額甚少,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,爰不予處分。 動產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105年5月出廠),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無殘值,爰不予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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