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4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吳昱輝  
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債  權  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簡政  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   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    05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    經查,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有稅務電
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4年2月5日補正狀、
   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7月2日高監單
    屏一字第1143095343號函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
    司114年12月12日保結消字第1140027790號函、中華民國人
   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
    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
    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
    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    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:
種類 清算財團財產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58元,因金額甚少,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,爰不予處分。 動產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105年5月出廠),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無殘值,爰不予處分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