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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黃芯慧  
代  理  人  鄭健宏律師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蔡政宏  
            黃怡玲  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代  理  人  周培彬  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            陳映蓉  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


債  權  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范文偉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6
    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
    查: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,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合計
    新臺幣(下同)4,189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
    細表、郵局、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明細附卷可稽。又債務人
    名下雖有㈠車牌號碼000-0000號機車(107年出廠),車齡已
    有7年,遠逾使用年限,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;及㈡南山人壽
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保單,惟依114年6月20日修正
    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,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,不
    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
    定,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,爰均不予處分,有中華民
   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
    結果表、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8日兆產個保
    字第1140001425號函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
    16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38426號函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
    限公司114年7月22日安達客字第1140549號函、旺旺友聯產
   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0日旺總法務字第1140002699
    號函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0日保誠總字第
    1140001422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9
    日國壽字第1140106459號函為憑。前揭存款4,189元經債務
    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,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
    告,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還案款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
    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。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
    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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