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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6748號
債  權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債  務  人  張海倫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始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
    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
   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張海倫之勞保、壽險資料
    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
    壁郵局(設台南市○○區○○0000號)之存款債權,已具體指明載
    執行標的,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南市後
    壁區,非屬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情形,且債務人查無勞
    保資料,查詢壽險資料部分因債權人未繳費而無法查詢,即
    無再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    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定其管轄之餘地。綜上,揆諸
   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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