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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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代 理 人 戴安妤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蔡涵妤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涵妤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涵妤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:「提出本件債權
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
據。(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:「於簽訂本分期付款
買賣,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買賣契
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,讓與乙方(遠信國際資融(
股)公司/遠信國際租賃(股)公司,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
選)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,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,不另
為書面通知」,惟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方,
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,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。
)」,聲請人已於同年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
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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