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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代  理  人  戴安妤  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潘品孟  
            潘惠蓮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品孟、潘惠蓮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品孟、潘惠蓮發支付命令,經本
    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:「本件
   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
    明證據。(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:「於簽訂本分期
    付款買賣,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買
    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,讓與乙方(遠信國際資
    融(股)公司/遠信國際租賃(股)公司,請依實際情形擇
    一勾選)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,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,
    不另為書面通知」,惟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
    方,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,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之證明文
    件。)」,聲請人已於同年12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
    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    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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