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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陳偲怡間支付命令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2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
    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然所謂顯然錯誤,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
   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,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
    院本來之意思,即無顯然錯誤可言,自不得聲請更正(最高
   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,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14年8月25
    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核發,並無
   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,揆諸前揭
    說明,即無顯然錯誤可言,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,是
   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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